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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457长期商务签证(自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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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mic2008
时间:
2012-9-4 11:03
标题:
457长期商务签证(自雇类别)
本帖最后由 emic2008 于 2012-12-30 22:57 编辑
一、457自雇签证介绍
1.457自雇名词解释
457自雇是指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动的经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的职员所具有的签证或者身份。以中国来讲,即在中国拥有一定规模企业的商人,在澳洲拥有分公司,其本人和即将调往澳洲分公司就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职员均可申请457自雇签证,法律允许这个申请人的家属随行,申请人全家就可享受与当地公民几乎同等的福利待遇。457长期商务签证自雇类别的优势在于申请人可以用中国的公司进行担保资格申请,无需通过training benchmark审核,无需进行市场就业测试。
2.457自雇申请时间、类别和期限
457自雇签证的申请目前,在中国递交的长期临时商务签证申请(包括担保和签证申请在内)的平均受理时间约为12周。
请注意:每个申请情况不一, 会使受理时间有所变化。有些因素会延长受理过程, 这包括:
• 递交的申请不完整或者所需材料没有及时递交;
• 需要额外调查, 包括重新面试;
• 体检需要复检或进一步治疗, 例如肺结核;
• 任何和申请人有关的品行事宜需要进行正式品行评估;
• 申请人的个人情况改变。
3. 可长期留澳
457自雇签证一般有效期是4年,期将满时,可申请延长,一般每一次可以拿到两年的签证延期。457自雇A经理及主管级人员最长可获准在澳停留七年,457自雇B特殊知识人员停留期不可超过五年。
4. 可全家赴澳
457自雇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全家进入澳洲,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澳洲的各种福利,尤其是孩子可在澳洲公立学校上学,不用交付国际学生的昂贵学费。
5.可多人申请
在澳洲设立分公司,总公司通常可以派2-3人过去,而这些人都可以为家人和孩子申请457配偶签证。可同时为多个家庭申请进入澳洲学习和生活,享受澳洲的各项福利。
6.可合法工作
457自雇的配偶可以在澳洲申请工卡,合法工作,这样可以大大减轻457自雇持有人的经济压力。
7.可申请绿卡
457自雇持有人以及直系家属(包括25岁以下子女),在澳洲分公司经营满2年后,如果继续被国内母公司担保可以申请186,187雇主担保类永居签证。
8. 可自由出入境
持457自雇签证者,以及直系家属(包括25岁以下子女)在申请绿卡期间,可以自由地在澳洲境内或境外做生意上的旅行。
9.可拥有“双重倾向”
457自雇签证能允许申请人可以拥有“双重倾向”——澳洲政府规定在海外的大使馆及领事馆官员,无需457自雇签证申请者去证明他们并无移民的企图。同时,457自雇持有人申请绿卡时,材料可以邮寄到在澳洲本土的移民局办公室,而无需在母国的使领馆内进行。
10. 无国籍限制
457自雇签证适用于在任何国家设立的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澳洲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经理主管人员与特殊知识人员前往澳洲发展业务。
11. 无规模限制
澳洲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申请457自雇的跨国企业需做多大数额的投资,也没有规定特别数额的注册资本。
12. 无生意限制
澳洲法律没有规定申请457自雇的跨国企业与其澳洲子公司间必须从事相同种类或相关形态的商业往来,只需保持正式的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
13. 无学位要求
457签证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担任高级管理人员(457自雇A) 或专业技术人员(457自雇B),但没有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
14.无行业限制
澳洲法律没有对提出457自雇签证申请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须从事某些行业的规定(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除外)。
15.无配额限制
目前,澳洲对457自雇签证没有提出配额限制。持有人在申请绿卡期间不必为漫长的配额排期焦虑或无尽地等待。
三、457自雇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人所在中国公司必须具备条件
公司拥有一定历史,成立至少二年以上;
注册资金符合要求,越高越好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佳(可灵活处理);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年营业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可灵活处理);
拥有一定经营规模,正式雇工人数不少于10人;
拥有足够运作资金,有能力设立和支持在澳洲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
2.申请人个人必须具备条件
过去三年中至少有连续12个月在上述公司中担任经理、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工作;
符合经理、行政主管或专业人员的定义。
2.申请人个人必须具备条件
(1)申请人的职业为2012最新澳洲合并技术移民职业清单CSOL的类别;
(2)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前12个月中有6个月的相关工作经历;
(3)申请人满足体检要求,无犯罪记录
作者:
emic2008
时间:
2012-9-4 21:46
继续回答!!!
作者:
emic2008
时间:
2012-9-5 11:20
顶一个!!!
作者:
emic2008
时间:
2012-9-6 11:56
作者:
emic2008
时间:
2012-9-1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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